(2016)浙0110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贺怀振与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怀振,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04号原告:贺怀振。被告: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江灏工业园2栋5楼B。法定代表人:郭洪利。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怀振诉被告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怀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怀振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怀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贺怀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