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丹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丹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疏港路宝珊花园观海苑海虹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0465-8。法定代表人陈碧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奕山,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萍,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邱占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张丹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代理审判员 傅嘉钦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悦明速 录 员 吴名冠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