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汤志高与被告XX林、李顺秀、胡斌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高,XX林,李顺秀,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86号原告:汤志高,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友谊路*号。委托代理人:张超,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林,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公园路***号***号。被告:李顺秀,女,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五凤村6社**号。被告:胡斌,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红敦镇喀木斯特村2区**号。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汤志高与被告XX林、李顺秀、胡斌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