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974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卫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分别生育长子王炎彬、次子王炎涛,现均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好吃懒惰,不求进取,经常对原告进行肉体摧残,原告的生命健康权收到威胁,根本不敢回家居住,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有磕绊都是由于外界原因导致,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长子王炎彬于2008年2月17日出生,次子王炎涛于2011年3月15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