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文锋与陈创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锋,陈创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860号原告宋文锋,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创跃,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上列原告宋文锋诉被告陈创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款项人民币34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款项204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创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文锋人民币20400元。二、驳回原告宋文锋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