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2016)赣0721民初678号徐X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1民初678号原告徐XX,男。被告郭XX,男。原告徐XX诉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红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被告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XX诉称,2014年5月19日,被告郭XX因其经营的服饰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徐XX借款150000元,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150000元的借条一张。几个月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1月3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除去已还借款后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75000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在2015年8月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借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偿仍拖欠至今,原告现起诉至法院处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XX辩称,所欠原告借款65000元属实,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只是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在还款期限上请求原告予以宽限。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郭XX因其经营的东莞市柏灿服饰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徐XX借款1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15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1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在除去已还部分借款外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75000元的借条,借条并约定该借款在2015年8月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借款,余款65000元被告仍拖欠至今。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被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被告对借款事实、金额无异议,被告应按双方约定诚实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郭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员 赖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