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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961号原告杨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李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以被告李XX当庭作出保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欣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