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961号原告杨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李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以被告李XX当庭作出保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欣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