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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田玉春、于渤江与刘忠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春,于渤江,刘忠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982号原告田玉春,男。原告于渤江,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万苍,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春、于渤江诉被告刘忠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春、于渤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