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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环境保护局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环境保护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法定代表人许全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国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东段一号。法定代表人高金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环连罚(2015)2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平环连罚(2015)2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实施了排放SO2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平环违改(2015)5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整改和(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15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环连罚先(2015)2号《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原处罚决定20000元,计13日,共计罚款260000元。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环催告(2016)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环连罚(2015)2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6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孙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