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章小毛与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毛,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章小毛,男,194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被告: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吕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毛诉被告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小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章小毛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维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