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化涛与被告王统(通)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涛,王统(通)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853号原告:杨化涛。被告:王统(通)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化涛与被告王统(通)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杨化涛负担。审判员 胡松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