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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化涛与被告王统(通)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涛,王统(通)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853号原告:杨化涛。被告:王统(通)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化涛与被告王统(通)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杨化涛负担。审判员  胡松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