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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应天革、褚连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玉兰、范峰、齐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天革,褚连芳,孙玉兰,范峰,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应天革,男,1980年,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褚连芳,女,1980年,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玉兰,女,194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范峰,男,1976年,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娟,女,1980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天革、褚连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玉兰、范峰、齐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