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747号原告戴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纯,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6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建平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