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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袁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商城县。法定代表人:胡方成。被执行人:袁振,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袁振未履行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振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修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