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卢金才、卢洪恒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金才,卢洪恒,修水县赣华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卢小军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金才,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吕光武,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洪恒,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姜伟华,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修水县赣华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修水县港口镇居委会世山包。法定代表人卢小军,该社经理。原审被告卢小军,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上诉人卢金才与被上诉人卢洪恒及原审被告修水县赣华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赣华油茶合作社)、卢小军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修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卢金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位于修水县港口镇洞下村5组四界为:东至石躁大岩水沟为界、南至卢建华界、西至卢荣才、卢新华界、北至卢洪本界的林地,面积15.8亩,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是港口镇洞下村5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是被上诉人卢洪恒,修水县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3日发放林权证。2009年当时的洞下村委会书记卢洪本与上诉人卢金才商量将本村5组村民的林地流转到原审被告赣华油茶合作社名下,希望能享受国家扶助资金。两人商定后由当时5组组长负责收集本组包括被上诉人卢洪恒在内的25户村民的林权证和5组共有的林权证,林权证收集后交给了上诉人卢金才。2009年2月25日上诉人卢金才在被上诉人卢洪恒不知情的情况下,伪签被上诉人卢洪恒的名字申请林权流转,将被上诉人卢洪恒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到了原审被告赣华油茶合作社名下,流转期间自2009年3月1日至2039年3月1日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应予发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景华代理审判员 黄丽丽代理审判员 章康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晏晨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