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运姑与邓贤木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姑,邓贤木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01号之一原告:刘运姑。委托代理人:胡进,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庆喜,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贤木。委托代理人:华春霞,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姑与被告邓贤木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凌芳人民陪审员 王跃佳人民陪审员 熊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