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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吉中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江西三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百货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百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百货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吉中字第26-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百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与中山路交叉口新龙基时代广场主楼****室。组织机构代码:693711605。法定代表人:吴超。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百货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顺仁,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百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百货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赣民二初字第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09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96.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土地。因被执行人已查封的的土地、房产涉及企业职工改制、房改房等原因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表示同意就债权事宜协商解决,未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分别于2009年10月12日、2013年7月26日中止本案的执行。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9460010.38元及��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本金59460010.38元及相应利息。因该案立案执行至今时间较长,短期内又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赣民二初字第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 淡 良审判员 李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