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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8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龚某甲与龚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龚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8民初59号原告:龚某甲,农民。被告:龚某乙,农民,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原告龚某甲诉被告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国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甲、被告龚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甲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有一个儿子。现被告判处12年有期徒刑,现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龚某乙辩称,同意离婚,但要追究原告与他人生养孩子的事。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龚某乙自由恋爱,××××年××月××日在资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了一儿子,名叫龚某丙,现已成年。被告龚某乙于2009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09)资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关于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龚某乙是否离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现被告龚某乙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调解无效。为此,对原告龚某甲要求与被告龚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龚某乙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龚某乙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国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