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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西省大同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2015年12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凯、苏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建立了群号为190985519的腾讯即时通讯群组,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将该群组命名为“男女交友群”,并将该群组定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景泰华府。该群组一直由陈某某管理。自2015年8月直至案发前,该群组内的主要交流内容为传播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截止2015年12月7日,该群组内成员达344人,群组内上传淫秽视频61部,淫秽图片20张,淫秽小说4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亲自在该群组内上传淫秽视频5部。公诉机关提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电子证据、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创立并管理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提请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建立了群号为190985519的腾讯即时通讯群组,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将该群组命名为“男女交友群”,并将该群组定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景泰华府。该群组一直由陈某某管理。自2015年8月直至案发前,该群组内的主要交流内容为传播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截止2015年12月7日,该群组内成员达344人,群组内上传淫秽视频61部,淫秽图片20张,淫秽小说4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亲自在该群组内上传淫秽视频5部。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经过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主体身份。2、被告人陈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归案。3、白色联想牌手机一部及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人身进行了搜查,从陈某某处搜查到陈某某用于管理“男女交友群”并上传淫秽视频、图片所使用的网络终端白色联想牌手机一部并予以扣押。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民警对从陈某某处扣押的白色联想牌手机进行了勘验,并对该手机的基本信息、通讯录、媒体文件、程序列表和即时通讯进行了自动取证,并将取证结果压缩文件。并对取证过程和手机封存录像刻录光盘。5、准公(网监)勘(2015)40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1月6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11月6日,该群成员共计276名。同时对该群聊天内容进行了提取,可以确认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聊天窗口内下载淫秽视频短片3部,从群文件内下载固定淫秽视频15部及淫秽图片1张。6、准公(网监)勘(2015)4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1月10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11月10日,该群成员共计276名。同时对该群聊天内容进行了提取,可以确认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聊天窗口内下载淫秽视频短片3部及淫秽图片4张。7、准公(网监)勘(2015)4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1月20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11月20日,该群成员共计303名。同时对该群聊天内容进行了提取,可以确认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聊天窗口内下载淫秽视频短片1部及淫秽图片1张。同时对该群群文件内上传的淫秽视频5部进行下载固定。同时可以证实其中一部淫秽视频的上传者为本群群主。8、准公(网监)勘(2015)43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1月24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ll月24日该群成员共计301名。同时对该群聊天内容进行了提取,可以确认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聊天窗口内下载淫秽视频短片5部及淫秽图片7张。同时对该群群文件内上传的淫秽视频3部进行下载固定。9、准公(网监)勘(2015)4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1月26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11月26日,该群成员共计303名。同时证实,该群成员大规模增加始于2015年8月。10、准公(网监)勘(2015)45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1月30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该群成员共计322名。同时对该群聊天内容进行了提取,可以确认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聊天窗口内下载淫秽视频短片2部及淫秽图片5张。同时对该群群文件内上传的淫秽视频2部、淫秽文章4篇及淫秽图片1张进行下载固定。11、准公(网监)勘(2015)46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2月3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该群成员共计324名。同时对该群聊天内容进行了提取,可以确认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聊天窗口内下载淫秽视频短片2部。同时对该群群文件内上传的淫秽视频9部、淫秽图片1张进行下载固定。12、准公(网监)勘(2015)47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2月7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该群成员共计344名。同时对该群聊天内容进行了提取,可以确认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聊天窗口内下载淫秽视频短片8部。同时对该群群文件内上传的淫秽视频3部进行下载固定。13、准公(网监)勘(2015)50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2月18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远程勘验,对群号码为190985519的QQ群进行了勘验检查,确定该群群主为QQ号515888029,截止到2015年12月18日,该群成员共计377名。同时对该群聊天内容进行了提取,可以确认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从聊天窗口内下载淫秽视频短片11部,淫秽图片4张。同时对该群群文件内上传的淫秽视频30部进行下载固定。14、电子证据,证实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对190985519群内上传的淫秽视频、图片、小说进行了固定,截止2015年12月15日,陈某某归案之前,公安机关从该群内共计固定淫秽视频61部,淫秽图片20张,淫秽小说4部。15、被告人供述,证实了其利用自己的QQ号创建了群号为190985519,名为男女交友群的QQ群。该群截止到案发时群成员有373名,该群的主要聊天内容为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截止到案发前群内共上传淫秽视频50余部,淫秽图片100余张。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群群主,没有阻止和制止群成员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和照片,还亲自上传淫秽视频和图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创立并管理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联想白色触摸屏手机一部IMEI:B67577024037995,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硕代理审判员  李谊珍人民陪审员  撖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雪莹相关法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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