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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07-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舒辉明,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郑远军,谷城县盛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茂国。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大平审 判 员  邱 林代理审判员  詹忠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