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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靳鹏芳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31-1号被告人靳鹏芳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书第1页第9行中“2015年2月29日被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更正为“2016年2月29日被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二、原判决书第4页第19行、第21行中“被告人张贵珍”;现更正为“被告人靳鹏芳”。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江燕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邢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