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靳鹏芳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31-1号被告人靳鹏芳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书第1页第9行中“2015年2月29日被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更正为“2016年2月29日被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二、原判决书第4页第19行、第21行中“被告人张贵珍”;现更正为“被告人靳鹏芳”。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江燕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邢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