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