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0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