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梓丹与大名县西未庄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丹,大名县西未庄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初5号原告王梓丹,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林。被告大名县西未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霍建华,乡长。委托代理人李耿正,西未庄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王梓丹因被告大名县西未庄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凌志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翟晓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