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龙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龙口市正心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正心商贸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龙口市正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连波,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金波,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系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子刚,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系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正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正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龙口市正心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