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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节政与被执行人谢梅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贵南县茫曲镇。被执行人谢某,住贵南县农行家属院。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贵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某应支付申请人王某借款53500.0元,承担执行费702.5元。尚有54202元没有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谢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青2525执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廷 宝审 判 员 朱 远 红代理审判员 斗  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