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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杨明清与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2016年01月29日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自愿用其在中国某银行某支行工资收入分期偿还所欠杨某本金及利息,直至还清,剩余部分归被执行人吴某支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恩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