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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景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何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景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何讯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03-2号原告深圳市东景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栋26楼2601(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8406309-8。法定代表人刘东权委托代理人王腊清,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讯华,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景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