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程某。被��张某。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子程大某,现年十八岁,女程小某现年二十岁。我与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又补办了BJ140781-2014-000013结婚证,但两人感情疏淡,再难弥合,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双方均得到解脱,特具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8月20日经本院(2009)介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双方生一女程小某、生一子程大某。2015年12月10日,原告程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提交BJ140781-2014-000013结婚证一份,该结婚证备注处载明:“结���证遗失,补发此证”。审理中,原告称双方于年登记结婚,2009年经本院调解离婚。2014年以结婚证遗失为由补办,补办时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已离婚的事实。因为年尚未到法定婚龄,故补办时将登记时间写为2000年。被告张某对2009年已经离婚的事实予以认可。经本院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关材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载明:BJ140781-2014-000013结婚证补发原因为“遗失”,登记日期为2000年10月1日,补发日期为2014年1月6日。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BJ140781-2014-000013结婚证,系2014年1月6日原被告因先前结婚证遗失而申请补发,而早在2009年,原被告双方已经本院调解离婚。该BJ140781-2014-000013结婚证,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对��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邢育红审判员 李海虹审判员 刘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