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曦文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异字第8号异议人张曦文,女,1983年10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管荣明申请执行管仁锋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光法执字第00559-2执行裁定书,追加异议人张曦文为被执行人,并同时分别作出2015)光法执字第00559-3、-4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张曦文所有的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车辆予以冻结、查封。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其与被执行人管仁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并没有为家庭共同生活对外举债,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经济收入,被执行人管仁锋对外单方借取巨款,亦非用于家庭生活,异议人毫不知情;光山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豫S×××××宝马轿车系异议人于2013年12月29日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所冻结的存款系个人工资的积累,故上述车辆及银行存款属于���议人个人财产;被执行人管仁锋所借巨额款项行为涉嫌诈骗,已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其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与异议人无关,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公证债权文书应为无效文书。综上所述,异议人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撤销(2015)光法执字第00559-2、-3、-4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异议人张曦文与被执行人管仁锋之间原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所发生的借贷之债发生在异议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异议人与与被执行人离婚发生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之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公证债权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诈骗的款项没有直接关联。本院认为,鉴于异议人张曦文与被执行人管仁锋之间原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所发生的借贷之债发生在异议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异议人与与被执行人离婚发生于申请���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之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公证债权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诈骗的款项没有直接关联。异议人张曦文对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异议债务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系非共有债务时,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视为原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应予共同承担。本院所查封、扣押及冻结的异议人相关财产,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而非异议人所谓的个人财产。故此,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曦文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余世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