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雄光与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雄光,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董雄光。被执行人:陈超。申请执行人董雄光与被执行人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台玉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超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924.1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雄光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498.86元,案件受理费62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5日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9000元,同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恢复申请执行,应在规定期间内向我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