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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季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八里粮库旁。法定代表人尤朝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季宇。经审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季宇不服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153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起诉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493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此裁定,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鄂01民辖终13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季宇起诉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由汉阳区法院审理。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住所地由原来的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创业园四台三路78号变更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八里粮库旁。2015年8月11日,本院受理了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153号仲裁裁决书起诉季宇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诉讼期间,因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作出的裁判结果,故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季宇和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对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153号仲裁裁决的内容不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黄陂区人民法院和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季宇向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先,且该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