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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元华与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元华,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杜元华。被执行人宋振。在执行杜元华与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振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元华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100元;被执行人宋振承担案件诉讼费103元,案件执行费8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8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宋振以1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杜元华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肖 明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