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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289号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曲清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棉驰、侯元元,均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敏,女,苗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敏起诉。审判员  何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