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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月琴与任纪中、王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琴,任纪中,王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85号原告王月琴,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纪中,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毅云,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月琴与被告任纪中、王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任纪中向其提出借款,其出于对被告任纪中的信任,于2013年11月10日向任纪中出借款项共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10日,约定利率为月15‰,利息支付至本金结清之日,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任纪中却迟迟不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另查,被告王毅云系任纪中妻子,此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还款未果。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任纪中偿还其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39000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6年1月9日),共计139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新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济源市宝瑞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侦查,原告所诉款项在公安机关已有登记,可能涉及其中。依据上述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月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0元,依法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晋豫人民陪审员  茹俊征人民陪审员  苗文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