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史卫华、史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卫华,史艳红,南通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史卫华,男,1976年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史艳红,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被执行人:南通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卫华、史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