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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明文与韦垵合、韦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文,韦垵合,韦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明文,男,1971年7月20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垵合,男,1968年12月10日生,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淑英,女,1975年6月25日生,住广西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淑英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淑英所有的位于柳江县基隆综合区富鑫市场1××号房产(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85.9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