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邱瑞与被执行人司秉义、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瑞,司秉义,李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邱瑞,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市府路西段43号院。被执行人:司秉义,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凌源市北大街8-3段2621号。被执行人:李宏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凌河大街5-1号楼2单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瑞与被执行人司秉义、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17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执行员 徐文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志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