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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882号原告牛某某,女,199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