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882号原告牛某某,女,199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