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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尉国华诉被告邢亚彬、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国华,邢亚彬,王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296号原告尉国华。被告邢亚彬。被告王素珍。原告尉国华诉被告邢亚彬、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亚彬、王素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尉国华诉称:原告与被告邢亚彬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25日被告邢亚彬、王素珍以做生意手中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枚,原告将给工程队工人开工资的钱借给二被告,现欠工人工资不能给付,至今二被告借款不予偿还,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20万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邢亚彬、王素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邢亚彬、王素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尉国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借款人:邢亚彬王素珍”的借款条1枚。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款条1枚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邢亚彬、王素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邢亚彬、王素珍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条1枚,说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要求二被告随时返还借款,但是二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亚彬、王素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尉国华借款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邢亚彬、王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