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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小清与曹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清,曹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584号原告:杨小清。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芳,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清诉被告曹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清以被告曹文已经向其支付了10000元,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小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万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