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小清与曹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清,曹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584号原告:杨小清。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芳,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清诉被告曹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清以被告曹文已经向其支付了10000元,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小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万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