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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蒋某伟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敬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伟,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敬轩,王井泉,李中立,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68号原告:蒋振伟。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敬轩。被告:王井泉。被告:李中立。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蒋振伟诉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敬轩、王井泉、李中立、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振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对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敬轩、王井泉、李中立、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振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振伟承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