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975号原告闫某某,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靳某某,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传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