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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姜丽娟与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娟,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392号原告:姜丽娟。委托代理人:贾晓东,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公司律师。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冬,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娟诉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丽娟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记员李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