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树行与唐灯洲、唐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行,唐灯洲,唐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42号原告朱树行。被告唐灯洲。被告唐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行与被告唐灯洲、唐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行以自行与唐从新协商解决担保责任问题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从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从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行撤回对被告唐从新的起诉。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