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萍诉被告李增轩(曾用名李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萍,李增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06号原告:陈振萍,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增轩(曾用名李轩),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萍诉被告李增轩(曾用名李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振萍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