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丙和与樊学军、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和,樊学军,张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533号原告张丙和。被告樊学军。被告张强。原告张丙和诉被告樊学军、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丙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张丙和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依法减半收取即91元,由原告张丙和承担。审判员 卢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