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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运起与曹县砖庙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运起,曹县砖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运起。委托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砖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崔福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运起因与被上诉人曹县砖庙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朱运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运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朱运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秀蕊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