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冬霞与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冬霞,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504号申请执行人董冬霞。被执行人潘文忠。申请执行人董冬霞与被执行人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17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执行款17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玉环县玉城街道山脚下村有一处房产,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并且申请撤回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拟予以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5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冬霞发现被执行人潘文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