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殷其林与廖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林,廖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868号原告殷其林,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廖明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其林与被告廖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其林自愿撤回对被告廖明光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其林承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源: